| | | |
购房小常识
一、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五种情形,买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具备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判断商品房是否被开发商抵押,(1)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看备注栏中是否有记裁。(2)看销售许可证上面是否有抵押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