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
1、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因“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房屋租赁合同也是一样,如因为双方是朋友关系,忽视了口头协议的风险,就会导致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有特殊的规定,要求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 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